煤礦安監局關于強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日期:2020-10-17     瀏覽:261     評論:0    
      核心提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強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7〕18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強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礦

      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7〕18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結合煤礦全面安全“體檢”專項工作,現就強化煤礦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煤礦瓦斯等級管理

      要嚴格瓦斯等級鑒定。開采同一煤層的相鄰礦井升級為高瓦斯礦井的,應當立即進行瓦斯等級鑒定,鑒定完成前,要按高瓦斯礦井進行管理。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瓦斯壓力達到或超過0.74MPa,或者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為突出煤層時,該煤層應當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并按規定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嚴格管理;達到相鄰礦井始突深度的煤層不得定為非突出煤層。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的審核和動態監管監察,對鑒定中弄虛作假、瓦斯等級應升級未升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強化煤礦瓦斯監控

      要加強安全監控系統的維護管理。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安全監控設備、傳感器,以及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必須定期調校、測試,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必須立即停產整改。要加強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建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要與上級公司或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聯網。要積極推進安全監控系統升級改造,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紅外、激光等甲烷傳感器。

      三、強化瓦斯超限處置

      要加強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和追究責任等四項措施,以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倒逼瓦斯防治措施落實。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到煤礦檢查“一通三防”時,要通過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運行日志、通風瓦斯日報和礦井調度值班記錄等,檢查礦井通風瓦斯管理情況。重點檢查瓦斯超限是否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置,是否從地質、通風、抽采、監控和管理等方面分析查找了原因,并采取措施;對煤礦企業沒有查清瓦斯超限原因,且沒有采取措施的,認定為超通風能力生產,應當根據礦井和采煤工作面的實測瓦斯涌出量和通風能力,按《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重新核定礦井和采煤工作面生產能力。

      四、強化區域綜合防突

      要強化突出礦井區域防突措施落實。突出煤層采區設計和采掘工作面設計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嚴格按照規定執行防突措施;施工中發現有突出預兆或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進行處理;對煤層賦存特征、地質構造條件和瓦斯參數不確定的區域,不得劃分為非突出區;突出礦井的非突出區必須進行區域驗證,經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的,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經區域驗證無突出危險的,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相應的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將保護層開采、區域預抽煤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部署,確保采掘作業在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區內進行。

      要加強防突措施實施的現場管理,防止鉆孔施工和抽采不到位,檢驗和驗證數據不真實等問題;有條件的礦井可推廣應用打鉆視頻監控、鉆孔軌跡測量定位等技術。

      五、強化瓦斯抽采達標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達標。突出礦井首先要實現預抽瓦斯防突效果達標,使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低于煤層始突深度處的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值,但防突效果達標并不等于抽采達標;所有礦井抽采達標必須實現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達標和礦井抽采率達標。要加強高瓦斯、突出礦井產能核定抽查,以抽定產,抽采能力不足的,一律予以核減產能,降低開采強度。

      要推廣先進適用瓦斯抽采、打鉆、增透、封孔技術,提高抽采效率和抽采瓦斯濃度。要加強瓦斯抽采泵站、管道、瓦斯排放、采空區瓦斯抽采等安全管理。

      六、強化瓦斯綜合管理

      要完善礦井通風系統。嚴禁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或者有突出危險的2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采煤工作面必須正規開采、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等采煤方法。

      要加強采空區密閉管理。開采自燃、易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和落實綜合防滅火措施,回采后按規定封閉,并加強檢查;煤礦要對所有密閉編號建檔,及時填繪礦圖,嚴禁假密閉和圖實不符,并將生產計劃、工作面開工、密閉施工和主要圖紙資料等,及時如實報告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要加強井下引爆火源管理。定期對礦井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測試,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和非阻燃電纜、膠帶、風筒等材料,嚴禁電氣設備失爆、違規違章爆破和電氣焊作業。

      要淘汰退出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對未列入化解過剩產能計劃的9萬噸/年至30萬噸/年突出礦井,要結合煤礦全面安全“體檢”,進行重點檢查和安全評估,必須達到以下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不低于噸煤30元,且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50%;有防突機構、防突隊伍,并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從事防突工作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具備《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的知識和能力;有地面瓦斯抽采系統并正常運行;采區有專用回風巷、采掘工作面無串聯通風;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和傳感器安設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有防突專項設計,并落實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經檢查或評估,對達不到以上任一條要求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未達標的,應依法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日常檢查、專項監察和煤礦全面安全“體檢”中,要嚴格瓦斯治理監管監察執法,督促煤礦企業按照煤礦瓦斯防治規定要求,加強自檢自改,強化煤礦瓦斯治理。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及時總結煤礦瓦斯治理及監察執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建議,形成半年和全年總結報告,分別于2017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將總結報告連同電子版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聯系人及電話:余博龍,010-64463225〈帶傳真〉;電子郵箱:yubl@chinasafety.gov.cn)。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7年3月10日

       
      打賞
       
      更多>同類資訊信息
      0相關評論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信息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