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采礦權的設立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競爭方式審批;二是通過提出申請方式審批設立采礦權。
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競得人或申請人,經批準并辦理規定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采礦權設立
(一)采用競爭方式審批采礦權
按照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新采礦權設置,采礦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產地;
2.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3.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采的礦產地;
4.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采的礦產地;
5.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準申請方式出讓采礦權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2.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采的區域;
3.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筑用礦產;
4.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于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我國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的礦產地的采礦權時,采礦權申請人需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方可獲得采礦權。
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辦探礦權證時,客戶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注意:資料請按下述順序裝訂;電子文件用u盤或者移動硬盤上報;電子文檔格式為WORD文檔、圖件格式為JPG)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一式3份)(注意:必須使用探礦權報盤軟件填寫《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后保存,形成電子報盤,與其它資料一起上報.探礦權報盤軟件請到國土資源部網站下載)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原件,一式1份)(附電子文件1份);
3.探礦權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在有效期內并已經年檢(復印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4.勘查單位《地質勘查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并已經統檢(復印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5.勘查合同或勘查計劃(原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6.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原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7.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附電子文件1份);
8.交通位置圖(1份)(附電子文件1份);
9.電子報盤(1份)(附電子文件1份);
10.涉外項目還應提交探礦權申請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復印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11.協議出讓項目,還應提交協議出讓的相關文件(附電子文件1份)。
組織探礦證申報資料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必須使用探礦權報盤軟件填寫(探礦權報盤軟件請到國土資源部網站下載);
二.上報的資料分兩種:一種是打印裝訂件;另一種是電子文件.兩者要同時準備.只有打印裝訂件是不合格的;電子文件中沒有探礦證報盤也是不合格的;
三.以上所指”附電子文件”是指掃描件.也即以上資料除按照以上要求打印裝訂外,還應將以上所有資料掃描成電子文件(電子文檔格式為WORD文檔、圖件格式為JPG),并將電子文件放在u盤或者移動硬盤或者光盤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