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礦權交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是國家規范整頓礦業權市場的一個重大舉措,但這需要配套的政策支持及監督機制。
趙明(化名)現在很忙,他每天都要上網收集礦業權轉讓信息,還要在一些認識或不認識的群里發布一些礦業權轉讓和購置的信息。"只是認識一些朋友,如果有人要礦的話,我幫一下忙而已。"趙明的這個幫忙,就是圈內人都知道的炒礦。
中植集團負責投融資業務的一位姓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種炒礦行為,其實就是把礦權當成商品去買賣,以賺取中間的交易差價。這與正常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的流轉行為截然不同。"像趙明這樣進行"炒礦"的人已經組織了一個不算小的群體。他們對礦本身的開發不感興趣,只是利用手里的信息,轉手給下家獲取暴利。有媒體稱他們為炒礦"掮客"。
為規范礦權出讓轉讓行為,國土資源部9月14日發出《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并投入運行。
礦權誰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權交易是一個極其特殊、復雜的交易領域。進行交易的礦權主要是探礦權和采礦權。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近年來,隨著礦產品價格的不斷飆升以及中國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不斷增大,其巨額利潤讓大量炒礦者魚貫涌入礦業市場,礦權開始受到市場的熱捧。其中大批的投機者根本無意于真正的勘探、開采,而是熱衷于"快進快出"式的炒礦。
2009年年底,國土資源部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細化明確了探礦權轉讓條件。該通知明確規定"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轉讓的,應持有探礦權滿2年,或持有探礦權滿1年且提交經評審備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質報告","以協議方式取得探礦權的,5年內不得轉讓"。
但是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為了繞過國家關于礦權轉讓的年限限制,礦權投機者總有冠冕堂皇的轉讓辦法。
規范幻象
此前,國家幾次出臺法律法規用以規范礦權交易市場,但事實證明效果并不明顯。2003年6月11日,國土資源部出臺了《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哪些探礦權和采礦權需要進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通知》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交易機構,承辦編制出讓文件、發布公告、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確認結果等。那么,此次《通知》能否對礦權交易市場達到真正規范的目的?
或難奏效
當然,并非所有的礦權轉讓都是用于炒作,一些真正的投資者還是希望辦理正常的合理合法的手續。
李剛手里還有一個探礦權和一個采礦權打算轉讓。當記者問他會不會選擇通過交易機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來轉讓這兩個礦權時,他告訴記者:"雖然下發了通知,但暫時還是不會考慮去礦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一方面交易費用太高了;另一方面在礦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對礦權的前期評測太煩瑣。"這兩方面的因素已經成為現在礦權交易市場的桎枯。全球礦權網礦業研究分析人員告訴記者,目前,北京、黑龍江、重慶、甘肅等地的省級國土部門都有下屬的礦權交易市場,在江西等地還有一些地市級的礦權交易中心。
然而,大多數礦權交易所和礦權交易中心分屬各地行政部門,主要扮演著服務者的角色,其功能僅僅局限于監管、發證,除了礦業權的評估業務外,其他中介業務,比如經紀、交易服務、交易信息、融資籌資等還沒有真正培育起來,中介要素明顯缺位,價格發現和資源配置功能完全沒有體現。
此次《通知》中規定"礦業權交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是規范整頓礦業權市場的一個重大舉措。但能否從根本上達到礦業權交易透明就很難說,這需要配套的政策支持及監督機制的完善。"最主要的還是當前礦權方面的法規還不夠完善。在實際管理中,勘探權、開采權的相關條例的執行缺乏法律后盾。"對中國礦業權交易進行過大量研究的雷思明律師告訴記者,"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是規范礦權法律關系的較為高階的法律法規,但這兩者并沒有規定詳細的違規懲治措施,所以并不能為其他條例通知提供多少支撐。"